当事人信息
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艳波,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彬彬,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孟春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盘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春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