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农业服务中心,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国。 被执行人:鹤壁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牛延喜。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农业服务中心申请执行鹤壁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611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鹤壁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农业服务中心借款38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774000元。因鹤壁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农业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鹤壁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鹤壁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农业服务中心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张晨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