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矿山机械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358510183C。
负责人:李立华,经理。
被执行人:荥经县极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新添乡熊家山(工业集中区新添产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2MA62C20949。
法定代表人:高云德,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803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荥经县极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荥经县极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5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