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利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夏献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利云与被执行人夏献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利云与被执行人夏献华于2021年9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朱利云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后,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511执345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有效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曾其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路林盟 代理书记员  禹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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