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名忠,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
申请人:董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系四川省都江堰市灌口镇居民,现住青海省祁连县。
委托代理人:赵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系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居民,现住青海省祁连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马名忠、董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马名忠、董明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21年8月16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董明向申请人马名忠支付工资14933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马名忠、董明于2021年8月16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