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组织机构代码91331081704735734P。
法定代表人:陈友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濉溪县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组织机构代码91340621746775427C。
法定代表人:仲伟东,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执行的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濉溪县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濉溪县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将被执行人濉溪县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