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乔艳奎。 被告:杨振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河东街。 负责人:程秀林,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乔艳奎与被告杨振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21年1月20日3时40分许,司机刘冲驾驶冀B×××××号福田轻型厢式货车沿长深高速公路行驶至长春方向840公里830米处时,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杨振铎驾驶的冀H×××××/冀H×××××号陕汽重型半挂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随相撞,发生冀B×××××号车辆驾驶人刘冲、乘车人乔艳奎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冲、杨振铎负事故同等责任,乔艳奎无责任。杨振铎是冀H×××××/冀H×××××车辆的所有人,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因无法对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核实,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地在承德市兴隆县,二被告的住所地为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故本案应由承德市兴隆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承德市兴隆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永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