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代县人。

原告:闫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代县新高乡下街村。

被告: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代县人。

被告:于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代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闫某与被告王某、于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闫某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自主处分民事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50.57元,退还原告9325.57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