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代县人。
原告:闫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代县新高乡下街村。
被告: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代县人。
被告:于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代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闫某与被告王某、于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闫某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自主处分民事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50.57元,退还原告9325.57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