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新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霍城县。
被告:代镇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王新江与被告代镇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王新江于2021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王新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新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4.00元,减半收取547.00元,由原告王新江负担。
审 判 长 徐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