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新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霍城县。

被告:代镇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王新江与被告代镇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王新江于2021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王新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新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4.00元,减半收取547.00元,由原告王新江负担。

 

审  判  长   徐晓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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