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显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审理经过

罗显权与刘显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渝02民终168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刘显文上诉案件受理费506.92元,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显文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刘显文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刘显文名下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显文有银行存款合计25.33元,本院已扣划并上缴国库。 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刘显文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显文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显文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5.33元,本案尚余481.59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显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显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本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20)渝02民终1686号民事判决中上诉案件受理费未执行到位金额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刘显文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刘显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超 审 判 员    杨尚海 审 判 员    熊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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