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金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营业场所平顶山舞钢市垭口街道领袖山庄25号楼首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MA47N7QG18。
负责人:陈国文,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现住舞钢市。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金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与被告侯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广东金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金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广东金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金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