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娟,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建楚,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洁波,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韵,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本案已在另案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