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家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申请执行人:蒋志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闫立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原住址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现在辽宁省凌源市第三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家文、蒋志华申请执行闫立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于202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闫立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给付赔偿款37,632.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闫立东未履行义务。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闫立东名下坐落于铁岭市新城区浅水湾小区御龙居11号楼1单元1503室房产,经协商被执行人闫立东同意过户其婚生子闫新宇名下抵顶应履行的赔偿款,但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处置。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闫立东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赔偿款37,632.00元,申请执行人张家文、蒋志华同意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