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滕州市天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园区春藤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海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伟,滕州市鲍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厚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274号。

法定代表人:蕾世江,董事长。

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六郞坟村神州种苗研究所院内。

负责人:宋恩斌,经理。

二被告共同代理人:杨敭,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天元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嫌诈骗及私刻公章犯罪,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驳回原告滕州市天元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滕州市天元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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