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恒通自动化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995274227。 法定代表人:李贵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欧永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案由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恒通自动化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永军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欧永军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甘肃恒通自动化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欧永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欧永军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全部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康海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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