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1,男,甘肃省张家川县人。 原告:马某某2,系马某某1父亲,男,甘肃省张家川县人。 被告:李某某1,女,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 被告:李某某2,系李某某1父亲,男,现年68岁,回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龙津里******,居民。 被告:马某某3,系李某某1母亲,女,生于****年**月**日,回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住甘,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龙津里******。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1、马某某2诉被告李某某1、李某某2、马某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1、马某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977元,由马某某1、马某某2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铁 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小娟 书 记 员 马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