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申请执行人: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顺城区新城路中段华盛小区11号楼。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范美凤,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陈金森,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中振银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4006961913773,住所地顺城区临江路东段12号装饰城1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郑亚兴,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63××××××××,。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美凤、陈金森、中振银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