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拥秀,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思萍,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红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告:湖南松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丈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下溶湾(恒德书香苑)1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峰。 被告: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1号星隆国际广场21楼2108室。 法定代表人:章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系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皓然,湖南为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拥秀与被告李红秀、湖南松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丈分公司、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拥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拥秀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袁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溢 书 记 员 谢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