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以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申请人:赵军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以容与被告赵军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以容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军昌名下资金账户及微信、支付宝在价值12330.12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王以容以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赵军昌的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户资金,保全金额共计12330.1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玉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建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