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某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卫某,女,1985年05月20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郭某心与卫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1024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卫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卫某的银行存款8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卫某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