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嘉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文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
被执行人:张真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重庆中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龙山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87475586F。
法定代表人:张念利,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郭嘉澍与文贤、张真义、重庆中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4民初40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文贤、张真义、重庆中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前共计支付原告郭嘉澍本息280万元;若逾期支付,原告郭嘉澍可就本息280万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计算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原告郭嘉澍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文贤、张真义、重庆中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郭嘉澍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文贤、张真义、重庆中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文贤、张真义、重庆中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并依法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文贤、张真义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文贤名下有车牌号为渝XXX的XX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重庆中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其名下有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X的房产(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已予以查封(轮候)。本院曾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文贤、张真义、重庆中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本院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嘉澍受偿债权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