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福中宝农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马鞍山市福中宝农副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爱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福中宝农副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皖0506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张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马鞍山市福中宝农副食品有限公司货款56260元。因被执行人张爱华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福中宝农副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公开执行信息,依法启动查控,仅发现被执行人部分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2021年7月30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将本院查控、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查控,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同时表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对该案已穷尽调查措施,经强制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继刚 审判员  尹 江 审判员  费亮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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