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3号南门西侧清华信息港科研楼608。
法定代表人:赵艳,系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桃源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曾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审理经过
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