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被告:段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与被告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撤诉理由正当,现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