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秦玉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案外人孙俊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二案外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晓明,本溪市明山区明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王连颖,女,****年**月**日出生,回族,本溪市人,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申请执行人魏玉书(WilsonWei),男,****年**月**日出生,美国籍,美国纽约华人法律事务所顾问,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执行人万嘉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执行人王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连颖、魏玉书(WilsonWei)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嘉伟、王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秦玉适、孙俊英对本院执行第三人姜秀敏所有的坐落于本溪市明山区建业花园6栋11层61号房屋(权证号:163742,建筑面积:81.8m2)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秦玉适、孙俊英称,2014年4月3日,第三人秦玉新向案外人秦玉适、孙俊英借房产(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156栋富尔顿公寓8-47)一处抵押给明山区瑞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金额为50万元整,用于第三人秦玉新归还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及利息,约定期限三个月,不能归还借款则第三人秦玉新愿将位于本溪市××山区××花园××号房屋偿还给案外人秦玉适,孙俊英。2014年4月4日,双方签订转让协议,明确本案查封房屋即明山区建业花园6栋11层61号房屋归案外人秦玉适、孙俊英所有(有借条一份、转让协议一份)。故本案执行标的房屋属于案外人秦王适、孙俊英所有。法院作出(2019)辽0504执1904号裁定,查封本溪市××山区××花园××号的房屋。现请求法院解除对本溪市××山区××花园××号房产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5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15)明民二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万嘉伟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连颖、魏玉书(WilsonWei)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长军对被执行人万嘉伟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019年7月19日,因被执行人万嘉伟、王长军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王连颖、魏玉书(WilsonWei)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19)辽0504执190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第三人姜秀敏名下坐落于本溪市××山区××花园××号房屋(权证号163742,建筑面积81.8m2)。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其是否权利人。本案中,执行标的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第三人姜秀敏。案外人秦玉适、孙俊英主张的权利不能排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秦玉适、孙俊英的异议请求。 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书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书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孟 溪 人民陪审员 丁亚珍 人民陪审员 曹锡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付新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