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2,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群豹,开封市鼓楼区天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禹王台区夏理逊小学,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医院前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阳,系学校会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6号。
负责人:于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隆,河南仁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诉被告开封市禹王台区夏理逊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