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2,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群豹,开封市鼓楼区天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禹王台区夏理逊小学,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医院前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阳,系学校会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6号。

负责人:于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隆,河南仁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诉被告开封市禹王台区夏理逊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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