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忠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王立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执行人:牡丹江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洲,男,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鸡冠商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立洲、牡丹江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立洲、牡丹江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立洲、牡丹江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牡丹江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鸡西市恒山区X家园住宅小区13户住宅,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本院查封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经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拍卖资产流拍价接收鸡西市恒山区X家园X座13户住宅(扣除其他案件查封的部分),合计1279178元抵偿欠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王立洲、牡丹江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所有的座落在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X家园X座X单元X层X室,预售建筑面积61.64平方米;X室,建筑面积77.33平方米;X层X室,建筑面积121.10平方米;X室,建筑面积61.64平方米;X室,建筑面积77.33平方米;X单元X层X室,建筑面积82.80平方米;X室,建筑面积61.64平方米;X室,建筑面积77.33平方米;X层X室,建筑面积82.80平方米;X室,建筑面积61.64平方米;X层X室,建筑面积82.80平方米;X室,建筑面积61.64平方米;X室,建筑面积77.33平方米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王忠华所有。 王忠华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交纳税费。 上述财产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王忠华时起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秦文胜 审判员  吕昌斌 审判员  翟至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帆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