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好房易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20号赛格假日广场19层1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杨桂花。
委托代理人:杨冬梅,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惠州市惠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桥背排坊(人民三路旁)。
法定代表人:王义俊。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好房易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惠冠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1303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惠州市惠冠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代理服务费910551.5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10551.59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4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惠州市好房易购科技有限公司。本案诉讼费711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惠州市惠冠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因惠州市惠冠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惠州市好房易购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惠冠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627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至执行完毕之日止。逾期,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粤1303民初27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惠冠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区淡水人民××路××花园××商铺××、××、××号商铺[粤(2019)惠州市不动产权第30173××号、
粤(2019)惠州市不动产权第30173××号、粤(2019)惠州市不动产权第30173××号]、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惠冠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区淡水人民××路冠臣御品花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惠阳国用(2006)第01001××号]。2021年7月2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的查封、同时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的查封,依法应予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查封,执行费11627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应予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2020)粤1303民初274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惠冠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人民三路冠臣御品花园××层商铺××、××、××号商铺[证号:粤(2019)惠州市不动产权第30173××号、粤(2019)惠州市不动产权第30173××号、粤(2019)惠州市不动产权第30173××号]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2020)粤1303民初274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惠冠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人民三路冠臣御品花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惠阳国用(2006)第01001××号]的查封。
三、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