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大民,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岳东阳,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高跃营,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高富辉,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大民与被告高跃营、高富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高大民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高大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大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大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