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屈挥挥。
被申请人:薛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挥挥与被告薛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挥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薛超价值435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屈挥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告薛超名下4350元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