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兆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焦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与原告系父子关系。 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676号中远商务广场2号楼820室。 法定代表人:秦晓龙。
审理经过
原告孙兆旺与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孙兆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兆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9元,由原告孙兆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文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