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对原告李治国与被告杜慎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822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该民事判决书中“(2021)湘0822民初234号”补正为“(2021)湘0822民初239号”。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曹安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陈 晶
代理书记员 陈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