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改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

被告:季运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阳市内黄县。

审理经过

原告兰改方诉被告季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改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季运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还有借据5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由万红梅给我打电话向我借钱给被告壹万整,钱是经过万红梅给被告,借条是被告打的,2013年7月被告又向我借现金5000元,现在问他要钱,微信电话拉黑。

被告辩称

被告季运立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30日,被告季运立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兰改方壹万元”。2013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仅收到现金伍仟元整”。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16年左右偿还借款2000元,剩余13000元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虽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转款行为,但依据原告陈述情况,结合被告出具的《借条》《收据》内容,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据出具后,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借款2000元,故被告应将剩余借款13000元偿还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季运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兰改方借款1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承担12元,由被告季运立承担76元(该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应将此费用连同判决主文确定的数额一并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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