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化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王海涛,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申请撤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河南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62666254M(1-5)。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东姚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黄荣钧,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文杰,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亚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城关乡家庙村三组,系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41272319900709045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商水县阳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75142944Q。住所地商水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孙克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现俊,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追加被告或第三人、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支高伟,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追加被告或第三人、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化锦诉被告河南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水县阳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化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57677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被告商水县阳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发布了位于商水县产业集聚区服务中心生活区院内围墙、道路等工程竞争性谈判。原告通过张胜利等人介绍挂靠被告河南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谈判后中标。2020年3月20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在合同中签字。约定位于商水县产业集聚区服务中心生活区院内围墙、道路等工程由原告施工,包工包料,合同金额1576777元。工程施工验收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至今没有得到合同价款。
被告辩称
被告河南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愿意调解。 被告商水县阳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辩称,愿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商水县阳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王化锦工程款1576777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给付工程款788388元,余款788389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河南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95元,由被告商水县阳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素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文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