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中路444号。 负责人王永,行长。 被告孙柱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范县。 被告贾春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范县。 被告贾朝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孙存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郝新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告濮阳市世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陈庄镇政府西侧500米。 法定代表人贾春玲。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诉被告孙柱修、贾春玲、贾朝英、孙存华、郝新房、濮阳市世豪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孟迎春 审判员 孙艳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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