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波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号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灼,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建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海,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越,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波孝、马敏因与被上诉人贺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波孝、马敏二审期间提供了新证据,使本案所认定的基本事实发生变化,需追加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故应当发回重审。重审时应注意查清以下事实:1.高波孝、马敏二审期间提供的李金录的死亡证明材料,证明2013年9月17日在北京方正公证处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时,系由刘建国冒用李金录的名义签订,该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需进一步查明;2.高波孝、马敏认为刘建国与员磊存在恶意串通套路贷行为,并对贺建民与员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异议,为查清事实,重审时应追加刘建国和员磊为本案当事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再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波孝、马敏所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2元,退还二上诉人。审判人员 审判长  路志杰

审判员  毛松伟

审判员  卫文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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