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文全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夏县新建北路六门巷居民小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宝珠,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韩红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夏县泗交镇西沟村大岭组*号。
被告:罗麻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麻董沟村龙坑组*号。
审理经过 原告文全革与被告韩红美、罗麻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文全革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文全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文全革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6元,由原告文全革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高海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范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