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黄山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34355421。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龙,该银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该银行职工。
被告:合肥美智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二环南路168号国强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727017。
法定代表人:徐克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合肥美智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44113T,
负责人:王玲,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徐克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合肥美智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王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合肥美智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负责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王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合肥美智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河银行)与被告合肥美智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美智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徐克平、王玲、王影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淮河银行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河银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