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兰永星,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诗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建设东路联通公司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8034655X5。

法定代表人:陈正然,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兰永星与河南诗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3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诗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人兰永星348300元。因被执行人河南诗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兰永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2021年5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已查封被执行人河南诗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豫R×××××车辆一部,该车辆为轮候查封且暂未实际扣划,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在查封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执行人应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的对应查询财产。

三、2021年7月19日,已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对应查询财产。

四、2021年6月18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河南诗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和了解,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河南诗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西峡县紫金公馆1号楼605、606两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五、2021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人若自行不能搜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48300元及相应利息,尚余3483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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