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申红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执行人:陈金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审理经过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民再1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陈金明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申红朝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金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5406.4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