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华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小区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64117209E。
法定代表人:李世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青树嘴镇街道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7367642650。
法定代表人:文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华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且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2021)鄂0381执1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