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五路龙环地段。
法定代表人彼得.沃克,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锦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146号办公楼2、14、15、17、19房。
法定代表人李幼春,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锦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锦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重)调字第55号《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如约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重)调字第55号《调解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