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3790184536X。

法定代表人:孔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2,内蒙古松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内蒙古绰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2、被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李某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于2020年1月1日签订了“保洁员承包合同”和“秩序维护员承包合同”,合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双方是承包关系,并不是事实劳动关系。2021年1月7日,被告李某发病倒地,其向扎赉特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扎劳人仲字[2020]24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存在劳动关系,扎赉特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劳动法范畴内的用人单位,被告李某属于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保洁员承包合同”“秩序维护员承包合同”,但从其内容可以看出完全是劳动合同,合同的内容约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中约定被告李某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三合公馆小区从事保洁、秩序维护工作,对被告李某按照百分制度进行考核,并要求被告李某完全服从公司的规章制度,每天按时按点上下班,服从公司的指挥和派遣。被告李某作为保洁、秩序维护人员,属于公司的重要组成人员,因此双方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被告李某是在服从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指令的劳动过程中遭受伤害,2020年1月6日,被告李某已经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三合公馆小区连续工作24小时,2020年1月7日因该小区4号楼积雪无人打扫,该公司经理曹兰电话指派被告李某到4号楼扫雪,在扫雪过程中被告李某受伤住院。双方签订的合同限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这之前被告李某已在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了14个月,此次受伤也在双方的合同期内。在工作期间,被告李某的工资均由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该公司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三合公馆小区宣传栏中刊登:“李某为宏业公司三合公馆小区的工作人员”,属于对被告李某作为其公司员工身份的公示与认可,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

被告质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扎赉特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扎劳人仲字[2020]24号仲裁裁决书、保洁员承包合同、秩序维护员承包合同,拟证明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李某的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的内容。因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1日,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保洁员承包合同”“秩序维护员承包合同”,两份合同的期限均至2020年12月31日。“保洁员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李某负责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三合公馆小区的全面卫生保洁工作,每月工资为1300元。每天按公司规定的时间(上午8点30分)之前保洁完毕(下午2点清扫)。有事必须请假,不得私自旷工。每天保洁员手机保持开机。每月20号下午2点要准时参加保洁员会议。同时规定了劳动纪律。“秩序维护员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李某负责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三合公馆小区的秩序维护工作,每月工资为1500元。秩序维护必须坚持按时交接班、不许出现空岗现象。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中间离岗、有事请假、必须服从公司领导的派遣或调换。当班做好交接班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由于交接不祥、车辆停放混乱,造成损失由当班人承担等内容。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存在劳动关系。

另查明,扎赉特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了被告李某与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一案,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扎劳人仲字[2020]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裁决,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控制下完成工作,受用人单位的支配和约束,双方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地位不平等,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作息时间、请销假制度等劳动纪律,劳动关系的标的是某一劳动过程。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的两份合同,虽名为承包合同,但实质上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被告李某,被告李某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请的确认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40元,由原告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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