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葛市中恒电机厂,住所地长葛市老城镇榆园村。

法定代表人:梁某。

被执行人:任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葛市,已故)

审理经过

长葛市中恒电机厂申请执行任广瑞、任新亚、任雪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长葛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葛市中恒电机厂于2021年1月1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任广瑞、任新亚、任雪瑞三人履行(2020)豫108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被告任广瑞、任新亚、任雪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任某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原告长葛市中恒电机厂货款1042865元及利息损失(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执行中,任新亚、任广瑞、任雪瑞书面向我院申请放弃继承任某(已故)的遗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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