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在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沁县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高瑞宏,男,武乡县人,农民。
被告张耀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李在成诉被告高瑞宏、被告张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在成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成在本案诉讼期间因证据不足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在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元,由原告李在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