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118号1-4层。
负责人:王潇宇,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丹,系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晶晶,系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林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林春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林明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金爱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林天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林素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9月0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林国华、林春金、林明龙、金爱兰、林天雄、林素凤名下银行存款利息、延迟履行金及执行费用共计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处分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