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玉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张掖市。 被告:许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玉红诉被告许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玉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元,已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吴玉红承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33元,不再退还。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武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