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红晓,男,1980年10月13出生,汉族,住栾川县。 被执行人:赤土店镇赤土店村石人组,住所地赤土店镇赤土店村。 负责人:陈三定,系改组组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与赤土店镇××村石人组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4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周红晓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97546.6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4363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3月8日、3月11日、4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赤土店镇赤土店村石人组在栾川县赤土店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所设的账户,并依法扣留该账户内的资金,现因账户资金不足,暂无法提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红晓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赤土店镇赤土店村石人组在栾川县荣胜矿业有限公司有租地款,经本院调查,栾川县荣胜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与赤土店镇赤土店村石人组签订的租赁协议,栾川县荣胜矿业有限公司根据其实际占地时间支付租金,一年结算一次,今年受疫情影响,暂未实际占地经营。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被××人赤土店镇××该组负责人的信息,并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将案件的执行过程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红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