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伍铁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优,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伍铁军因与被上诉人李树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伍铁军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李树初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伍铁军与李树初系朋友关系,李树初没有固定职业和收入,伍铁军在微信上回复会尽量在端午节之前还钱,是因为之前李树初打电话给伍铁军称:“我会发句微信给你,你给我应对回答一下”。伍铁军从来没有欠过李树初钱,一审法院仅凭微信聊天就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借款关系,明显与事实不符。李树初称是分次借款,但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而且在2020年端午节过后伍铁军再没收到任何催款提示,不符常理。伍铁军曾经微信转付过款项给李树初,证明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是通过微信支付,不存在现金支付,但李树初对此只字不提,不符常理。李树初在一审开庭后提交的银行流水证明、王新的收款证明及一审法院在庭审后对夏启龙做的谈话笔录均未通知伍铁军进行质证,因此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树初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伍铁军在上诉状中所述不是事实,且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是湘钢的退休职工,有退休社保卡可以证明。2020年农历五月初四的下午,被上诉人打电话给伍铁军要求还钱,伍铁军回复称在外面办事晚点联系。在当天晚上11点半左右,被上诉人再就还款事宜打电话给伍铁军,电话就打不通了,被上诉人就发了一个信息给伍铁军:“你这又是玩的什么把戏”。第二天凌晨2点半左右,伍铁军回电话称手机没电了,还怪被上诉人不该在外面讲他的事,要被上诉人在外面澄清,不然还钱的事就不要再讲了。
一审原告诉称
李树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伍铁军立即偿还李树初借款本金26000元;2.判令伍铁军支付李树初逾期付款利息共计147元(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5暂计算至2020年8月10日,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4.5%),并支付从2020年8月11日至全部还款之日的利息;3.由伍铁军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树初、伍铁军于2018年春节期间相识,系朋友关系。2020年3月29日下午12时16分,李树初通过微信聊天向伍铁军称:“老板好,自2018年端午节前夕以来,分几次在我处无偿借走现金人民币合计2万6千元整(应该也够意思),请你在2020年端午节前全部还给我,拜托!”。随后,伍铁军于当日下午12时23分微信聊天回复称:“会尽量在端午节之前给你”。对此,李树初称:“其系主要分四次出借资金给伍铁军。其中,第一次在端午节前两天在“天下随缘会所”给的现金 10000元,第二次在2019年1月下旬在长沙望城给的现金15000元,第三次在2019年7、8月份从银行取钱给的被告5000元,第四次在2019年11月份左右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共计出借了 31000元,因伍铁军在2019年端午节前在“天下随缘会所”还了5000元现金,故欠26000元。”伍铁军则不认可该笔借款,认为借款不存在,未收到借款现金。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树初称伍铁军欠其借款26000元,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伍铁军则辩称不认可该笔借款,认为借款不存在,亦未收到借款现金,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证。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从李树初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伍铁军通过微信回复李树初“会尽量在端午节之前给你”,由此可推定其认可了李树初通过微信对其所主张的26000元欠款。故在此情形下,伍铁军未能举出更有利证据足以反驳,依法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其次,伍铁军对该微信回复内容辩解称系之前李树初曾打电话给伍铁军称:“我会发句微信给你,你给我应对回答一下”,但该辩解内容显然不足以否认欠款事实,况且,伍铁军作为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知道该微信回复内容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再者,本案借款26000元,李树初称均系现金支付,但鉴于该款项金额不大,且李树初能进行合理说明,故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可以采信。最后,伍铁军提交微信转账记录(10000元),但该微信转账发生在2020年端午节之前,故不能证明其已归还了10000元,亦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双方之间的钱都是通过微信支付,不存在现金支付”。综上,李树初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结合李树初的诉讼请求,伍铁军应以该26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5%支付李树初自2020年6月25(2020年端午节)至该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判决:伍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树初借款26000元,并以该 26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5%支付李树初自2020年6月25(2020年端午节)起至该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伍铁军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实际发生,伍铁军是否应归还李树初26000元借款。 李树初称伍铁军欠其26000元借款未还,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伍铁军通过微信回复李树初“会尽量在端午节之前给你”,由此可见,伍铁军认可尚欠李树初26000元欠款。伍铁军称,之所以如此回复是因为李树初曾给其打电话称:“我会发句微信给你,你给我应对回答一下”。伍铁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如此回复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其辩解理由不符常理,故对伍铁军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伍铁军称双方交易习惯为微信支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本案借款26000元,数额不大,李树初对现金支付亦能作出合理说明,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伍铁军向李树初借款26000元并无不妥。伍铁军上诉还提出,李树初在一审庭审后提交了相关证据,但一审法院未组织质证,程序违法,经查,根据一审判决的查明事实和说理部分,一审法院虽将相关材料附卷,但并未将上述证据作为论证依据,伍铁军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伍铁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上诉人伍铁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戴 伟 审判员 朱建军 审判员 许 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钟贻云 书记员胡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