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丙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朝阳镇钱

庙村六组。

被执行人恒叶制衣(吴江)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宇。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朱丙瑞与被执行人恒叶制衣(吴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509民初5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付款义务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丙瑞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367.64元,执行费461元。

执行过程如下:

一、2021年3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二、2021年3月24日、2021年8月30日、2021年9月6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除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汽车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至车辆管理机构查封了上述汽车(查封期限于2023年9月7日届满)。上述汽车因未能扣押,本案暂无法处置。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苏州农村商业银行松陵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于2022年3月22日届满)。上述保全措施,如需续封、续冻,申请执行人应于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期限届满,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导致的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三、2021年3月23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在苏州范围内无不动产。

四、2021年8月27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2021年9月3日,本院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财产查询回执、本院电话约谈笔录等予以材料予以佐证。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7367.64元,执行费461元,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收取0元,尚有37367.64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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